培育总部型企业 促进跨越发展
为加强我市总部型企业培育,推动全市工业经济跨越发展,我市出台了《嵊州市总部型企业培育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按照“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资源集中”的原则,以“竞争申报、精准扶持、绩效评价”模式实施。
总部型企业需要具备哪些培育条件?
总部型企业申请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培育范围: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规模:上年度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准培育对象;上年度实缴税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为预备型培育对象。
3.发展目标:
(1)培育企业必须实施股改上市计划,并在签约后两年内完成股改(第一年必须完成尽职调查);若为集团型企业,则实施并完成股改企业必须为集团整体或主营业务企业。
(2)培育对象实现较快发展。准培育对象中,上年度实缴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缴税金年均增长不低于10%;上年度实缴税金为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实缴税金年均增长不低于15%。预备型培育对象的实缴税金年均增长不低于20%。
4.已纳入新锐企业培育且尚在培育中的企业,待培育期结束后方可申报。
总部型企业的培育发展有哪些政策和措施?
培育计划原则上按照“一期三年”实施,有特殊需要的企业可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适当延期(延长期不超过两年)。
市政府将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1亿元。其中5000万元用于财政性专项直接奖励(补助);5000万元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和种子引导基金,通过贷补、贷贴、投贷、投补联动等方式进行扶持。
财政性专项直接奖励(补助)的5000万元资金,针对《关于印发2015年度嵊州市经济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嵊市委发〔2015〕22号)中设备投资、品牌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投融资等内容,再加大奖励(补助)力度。
设立产业发展信贷扶持基金和种子引导基金的5000万元资金,在争取省配套基础上,委托专业银行进行信用贷款扶持,联动担保机构、风投机构对重点企业进行扶持。
为顺利推进工作,将为列入培育计划的对象提供以下保障服务措施:1.实行市长联系协调机制。每家企业落实一名市领导进行联系,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市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2.实行重点资源保障机制。列入市发展资源重点保障企业目录,在土地、资金、用能、排放等发展要素上给予优先保障;对企业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当年最低地价供地制度。3.实行项目组团服务机制。由市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项目验收、项目申报、政策享受等各个环节实行组团式服务。